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822民初1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孙乃祥与黄彦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乃祥,黄彦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2民初1318号原告:孙乃祥被告:黄彦丰原告孙乃祥与被告黄彦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孙乃祥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乃祥以被告无法送达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乃祥撤诉。案件受理费93元,由原告孙乃祥负担。审判员  宋佳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吴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