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2民初1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孙乃祥与黄彦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乃祥,黄彦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2民初1318号原告:孙乃祥被告:黄彦丰原告孙乃祥与被告黄彦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孙乃祥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乃祥以被告无法送达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乃祥撤诉。案件受理费93元,由原告孙乃祥负担。审判员 宋佳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吴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