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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22民申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郑某梅、赵某利因与被申请人伞某伟、赵某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郑某梅,赵某利,伞某伟,赵某云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22民申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郑某梅。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赵某利。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伞某伟。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赵某云。再审申请人郑某梅、赵某利因与被申请人伞某伟、赵某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辽1422民初290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再审,要求撤销建昌县人民法院(2016)辽1422民初2905号民事判决。被申请人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郑某梅、赵某利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洪 涛审 判 员  于树新代理审判员  王铁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韩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