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民初23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青岛兴达广信贸易有限公司与扬州盛达特种车有限公司、刘广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兴达广信贸易有限公司,扬州盛达特种车有限公司,刘广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初2384号之一原告青岛兴达广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武夷山路***号***室。法定代表人徐文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山东景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扬州盛达特种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汽车产业园潍柴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郭全,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刘广西,男,198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广饶县。本院受理原告青岛兴达广信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扬州盛达特种车有限公司、刘广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扬州盛达特种车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涉案合同约定的履行地及其住所地均为江苏省扬州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即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与被告扬州盛达特种车有限公司分别于2014年1月8日、2015年4月15日签订了《采购合同》和《基本合作协议》各一份,该两份合同约定的合同履行地均为扬州,因合同没有约定具体履行地点,故本案不以此约定确定案件管辖。因被告刘广西并非上述两份合同的当事人,故本案应以被告扬州盛达特种车有限公司的住所地确定案件管辖。被告扬州盛达特种车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不在本院辖区,故本院不享有对该案的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扬州盛达特种车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光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