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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6民初12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区支行与秦彤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区支行,秦彤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6民初1284号之一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区支行,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复兴路与芥园道交口康华大厦-2-101、201、301。主要负责人:杨溢,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湧,该行职员。被告:秦彤,男,197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区支行与被告秦彤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区支行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区支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区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86元,减半收取43元,公告费260元,合计303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区支行负担。审 判 长  王文波代理审判员  周姗姗人民陪审员  黄振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孙 琪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