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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25民初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培妹、禤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培妹,禤锦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25民初463号申请人:陈培妹,女,196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封开县人,住广东省封开县,被申请人:禤锦明,男,198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教师,封开县人,住广东省封开县,申请人陈培妹与被申请人禤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培妹于二0一七年六月十九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禤锦明的银行账户(账号以查询所得为准)。担保人聂银广(校长)以其工资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培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禤锦明的在以下银行的存款账号或卡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开支行的卡号62×××6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开县支行的账号60×××72和卡号62×××4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开支行的账号62×××86和62×××13及622700316181015166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开县支行的两个卡号62×××10和62×××70、封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八个账号80×××53、80×××86、80×××30、80×××13、80×××61、80×××74、80×××10、80×××98.冻结期限为二0一七年七月三日至二0一八年七月二日。案件申请费1261元,由申请人陈培妹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植浩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兰泽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