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2执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欧阳高亮与被执行人邓龙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阳高亮,邓龙生,桂阳众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2执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欧阳高亮,男,1965年10月5日出生,现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执行人邓龙生,男,1968年12月18日出生,现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执行人桂阳众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桂阳县。法定代表人:邓龙生,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欧阳高亮与被执行人邓龙生、桂阳众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勇林审 判 员 王常友代理审判员 曾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