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03民初60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原告赖顺成与被告绵阳市国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杨惠、绵阳市国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顺成,绵阳市国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杨惠,绵阳市国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03民初6032号之一原告:赖顺成,男,汉族,1961年11月8日出生,住绵阳市涪城区.被告:绵阳市国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营业场所:绵阳市。负责人:杨惠。被告:杨惠,男,汉族,1946年3月16日出生,住绵阳市涪城区被告:绵阳市国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法定代表人:夏功义。原告赖顺成与被告绵阳市国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杨惠、绵阳市国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赖顺成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赖顺成撤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4250元,由原告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安婕娜人民陪审员 张年富人民陪审员 王晓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苏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