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温州雁荡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与浙江聚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雁荡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浙江聚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初96号原告:温州雁荡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雁荡镇镇府路85号。诉讼代表人:叶文潘,公司清算组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夏海潮,浙江瓯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聚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一道1759号。法定代表人:诸建平。原告温州雁荡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聚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雁荡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100元,减半收取10050元,由原告温州雁荡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林华审 判 员 罗奇豪人民陪审员 邵建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 记员 郑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