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2执1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桦甸市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麻铁山物业服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桦甸市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麻铁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82执1415号申请执行人:桦甸市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桦甸市。法定代表人:张建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尤洪刚,职员。被执行人:麻铁山,男,汉族,住桦甸市。申请执行人桦甸市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麻铁山物业服务纠纷一案,经本院(2016)吉0282民初692号民事判决:一、被告麻铁山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桦甸市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3年6月30日至2015年6月30日的物业服务费533.00元;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麻铁山负担。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现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孝民审判员 孔 岩审判员 罗晓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玉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