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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5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浙江某某有限公司、浙江某某有限公司慈溪某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浙江某某有限公司,浙江某某有限公司慈溪某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5850号原告:周某某。被告:浙江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被告:浙江某某有限公司慈溪某店。法定代表人:赵某某。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孙某。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浙江某某有限公司、浙江某某有限公司慈溪某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跃垒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4元,减半��取计52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 判 员 杨丹丹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陈奕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