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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民终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四川成杰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南江成杰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卢中华、赵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成杰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南江成杰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卢中华,赵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民终5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成杰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3栋1单元13层1303、1305号。法定代表人:王成杰,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江成杰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江县南江镇光雾山大道朝阳段蓝水湾小区10号楼。法定代表人:戴玲,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中华,男,197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南江县,现住四川省南江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燕,女,198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四川南江县,现住四川省南江县。系卢中华之妻。上诉人四川成杰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南江成杰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卢中华、赵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2017)川1922民初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成杰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收到缴纳上诉费通知书,上诉人南江成杰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于6月13日收到缴纳上诉费通知书,在指定期限内,上诉人四川成杰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南江成杰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未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四川成杰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南江成杰水务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晓云审 判 员 肖 强审 判 员 杨璐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法官助理 龚永梅书 记 员 赵灿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