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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1行审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与刘正华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刘翠兰,刘国兰,刘伟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111行审47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路与香樟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刘素月,区长。委托代理人刘琨,女,长沙市雨花区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晓文,湖南金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翠兰,女,62岁,汉族。被执行人刘国兰,女,58岁,汉族。被执行人刘伟娟,女,53岁,汉族。申请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依据其2016年11月29日���被执行人刘伟娟、刘翠兰、刘国兰作出的雨政征补字[2016]15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已达成征收补偿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撤回对雨政征补字[2016]15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执行申请。审 判 长  袁文报人民陪审员  于育梅人民陪审员  胡 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曾慧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