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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执恢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广德县下寺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张光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德县下寺农村信用合作社,张光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恢132号申请执行人广德县下寺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下寺乡街道。法定代表人范国安,该社主任。被执行人张光清,男,1973年2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广德县下寺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执行人张光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1)广民二初字第002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01)广民二初字第002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 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