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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4执1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叶原与李泽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原,李泽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4执1358号申请执行人:叶原,男,197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李泽奎,男,1971年8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504民初675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泽奎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6531.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存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袁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