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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初5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营业部与虞骏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营业部,虞骏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3民初500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营业部,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30号。法定代表人:朱文达,总经理。诉讼代理人:席永鸿、杨国勇,浙江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虞骏,男,197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营业部与被告虞骏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营业部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营业部负担。审判员  戎崧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沈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