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2执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赵鹏与宗启爱、郭智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鹏,宗启爱,郭智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261号申请执行人:赵鹏,男,197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宗启爱,男,196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郭智贤,女,1977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本院在执行赵鹏与宗启爱、郭智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宗启爱、郭智贤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宗启爱、郭智贤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宗启爱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宗启爱名下的X牌汽车,车牌号码为鲁YX的车籍档案,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吕昌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