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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3执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湖州南浔宏顺家具有限公司、宁波杰思罗电器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州南浔宏顺家具有限公司,宁波杰思罗电器有限公司,黄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03执482号申请执行人:湖州南浔宏顺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南浔经济开发区二区二号横路。被执行人:宁波杰思罗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泗门镇泗北村。法定代表人:黄长茂。被执行人:黄飞,男,196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州南浔宏顺家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杰思罗电器有限公司、黄飞定作合同纠纷的(2017)浙0503执482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尚余人民币785396.76元未能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又向本院递交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503执48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尹建峰审 判 员  徐小明代理审判员  黄 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钟震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