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702刑初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被告人赵永军、孙金彩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永军,孙金彩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02刑初199号公诉机关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永军,男,1976年1月7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因嫖娼行为,2016年3月25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决定罚款500元;因涉嫌犯赌博罪,2016年6月17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24日由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孙金彩,女,195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赌博罪,2016年4月27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5月24日由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以常武检公诉刑诉[2017]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永军、孙金彩犯赌博罪,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为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永军、孙金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起,被告人赵永军自己坐庄从事地下六合彩赌博活动。同月,被告人赵永军发展被告人孙金彩为其下线,帮其抄写码单,并给孙金彩收取赌资10%或12%的好处。2016年4月26日,被告人孙金彩在本市长胜桥社区居委会旁的一摩托棚内写码单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当场抓获参赌人员三人,查获记账本一本、传真机一台、打印机一台及其六合彩资料若干。根据记账本记载,自2016年23期至48期,孙金彩共写单92668元;根据调取的孙金彩与赵永军之间的银行流水,截至案发,孙金彩共转给赵永军赌资人民币43962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永军、孙金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1、归案材料,户籍资料,银行流水,记账本等书证;2、证人关某某、吴某某、吕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赵永军、孙金彩的供述与辩解、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永军、孙金彩从事地下六合彩赌博活动,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赵永军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孙金彩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赵永军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孙金彩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依法对二被告人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永军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孙金彩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员  黄应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裴训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