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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82执8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福鼎市塔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鼎市桐城街道塔下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鼎市塔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鼎市桐城街道塔下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2执8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福鼎市塔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法定代表人:李作勤。被执行人:福鼎市桐城街道塔下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法定代表人:夏品良。本院在执行福鼎市塔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福鼎市桐城街道塔下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13日向福鼎市桐城街道塔下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福鼎市桐城街道塔下村民委员会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福鼎市桐城街道塔下村民委员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福鼎市桐城街道塔下村民委员会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已被福鼎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福鼎市桐城街道塔下村民委员会在福鼎市土地储备中心所能获得的土地收储补偿金人民币6503844.74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利群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朱惠芳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官方微信官方微博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