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4执10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4-02
案件名称
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合肥永春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合肥永春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合肥永春货运有限公司,合肥永春快运有限公司,合肥新桥物流有限公司,阮永春,XX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4执10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35楼0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4624607C。法定代表人:孔繁星,总经理。被执行人:合肥永春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经开区高刘镇工业聚集区,组织机构代码70490731-3.法定代表人:XX宝,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合肥永春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南岗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69736031-2。法定代表人:瞿贤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合肥永春快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南岗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69736035-5。法定代表人:汪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合肥新桥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南岗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9188372-6。法定代表人:汪丹,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阮永春,被执行人:XX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294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损失505264.46元,逾期付款违约金224693.6元(以505264.46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暂计算至2017年7月3日止)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56235.93元(自2015年10月6日起,按利率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暂计算至2017年7月3日止)、案件受理费8964元、财产保全费3087元、公告费560元、执行费9321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合肥永春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合肥永春货运有限公司、合肥永春快运有限公司、合肥新桥物流有限公司、阮永春、XX凤存款808125.99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效力。审判员 贾 欣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周仁建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