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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行申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春兰与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春兰,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行申86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春兰,女,196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住所地长沙市芙蓉��晚报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陈定佳,局长。申请人陈春兰因与被申请人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治安处罚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1行终51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春兰申请再审称: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申请人到马家楼国家救济中心寻求救助,无任何违法行为;本案应由北京公安处理。请求依法再审。本院认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之规定,本案申请人陈春兰的居住地为长沙市芙蓉区,被申请人作为申请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对陈春兰在北京市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具有行政执法权限。被申请人根据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对上诉人作出的训诫书、长沙市驻京维稳劝返办公室出具的《依法处理涉访违法行为建议函》、劝返接回通知单、被申请人对徐芳、胡小卫等人的询问笔录、定王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关于申请人信访问题有关情况等材料,认定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6日到中南海周边非接访公共场所上访,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据此对陈春兰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人在对申请人进行处罚前,依法进行了相关调查,告知了申请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相关权利义务,依法对其进行了传唤,履行了通知家属手续。被申请人的处罚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原一、二审判决并无不当。申请人的再审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春兰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慧审 判 员  潘 兵审 判 员  王 帅二○二○一七年七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粟雅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