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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16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其明与邢慧杰、范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其明,邢慧杰,范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16495号原告:张其明,男,197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邢慧杰,男,1980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佳卿,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红,女,198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晓晴,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其明与被告邢慧杰、范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张其明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其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其明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其明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凌 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黄朱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