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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民初4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湖南省腾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长沙绿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省腾盛混凝土有限公司,长沙绿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4780号原告湖南省腾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黄合村下汤坪组177号。法定代表人张卫华。委托代理人张思思,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斌,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绿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三段189号美洲故事小区2号商业中心一楼。法定代表人丁雪平,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捷理,男,公司职工,住长沙市望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省腾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盛混凝土公司)与被告长沙绿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庭园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绿庭园林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认为本案被告住所地在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三段189号美洲故事小区2号商业中心一楼,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经查,本案《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第十一条、第一条中约定,合同履行地为长沙市洋湖湿地公园东门;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若有争议,双方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条款有效,该案合同履行地即洋湖湿地公园东门处于本院管辖区域内,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绿庭园林公司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长沙绿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管辖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 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法官助理  周晓敏书 记 员  赵 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