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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14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高铭安与上海世贸好安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上海世贸家具(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铭安,上海世贸好安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上海世贸家具(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4681号原告:高铭安。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亮,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世贸好安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被告:上海世贸家具(集团)有限公司。原告高铭安与被告上海世贸好安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被告上海世贸家具(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高铭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高铭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 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许婵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认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