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执字第14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初振美与被执行人白福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初振美,白福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1401-2号申请执行人:初振美,女,197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柞村镇大臧家村。被执行人:白福财,男,1979年8月11日出生,锡伯族,农民,原籍哈尔滨市阿城区通城街六委*组,现住莱州市郭家店镇上堡村****号。申请执行人初振美与被执行人白福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初振美以本院(2014)莱州郭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白福财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白福财有客车一辆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行查封被执行人白福财的车牌号为鲁YJJ2**的客车一辆。二、被执行人白福财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有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让、变卖、赠与、毁损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尚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李永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