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1执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宁波正茂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气流输送备件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正茂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气流输送备件厂,管建新,宁波星锦气动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1执194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正茂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5600826-8),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骆驼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童兴亮,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宁波市镇海气流输送备件厂(组织机构代码:61013527-9),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骆驼工业区半港路18号。代表人:管建新,该厂厂长。被执行人:管建新,男,1956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被执行人:宁波星锦气动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558054-8),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骆驼工业区半港路18号。法定代表人:管建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6)浙0211执194号宁波正茂建设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镇海气流输送备件厂、管建新、宁波星锦气动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市镇海气流输送备件厂、管建新、宁波星锦气动设备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正茂建设有限公司亦未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佳审 判 员 陈增富代理审判员 陈蓉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 记员 胡 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