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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8执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倪飞艳与赵琪、陈德芳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飞艳,赵琪,陈德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8执109号申请执行人:倪飞艳,女,196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被执行人:赵琪,男,198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被执行人:陈德芳,女,193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系被告赵琪外祖母。本院在执行倪飞艳与赵琪、陈德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赵琪虽然继承了赵晓云的遗产,但是财产目前没有处理,且部分财产是否属于遗产存在争议,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唐小冬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曾 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