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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4刑初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326汤水田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水田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84刑初32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汤水田,男,1957年1月1日出生于江苏省海门市,汉族,初中肄业,务工人员,住海门市。2013年8月14日因赌博被海门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元,并收缴赌资人民币50元。2017年6月7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海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月13日经海门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由海门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海门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刑诉〔2017〕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水田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海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水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3日10时15分许,被告人汤水田无驾驶资格驾驶未悬挂号牌的楼板车(发动机号),沿G328北辅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海门市包场镇港新村乡村路路口,因疏于观察路面情况,与前方同向行驶的由曹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至事故地段时发生碰撞,致曹某因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被告人汤水田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汤水田主动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其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调解协议,且按协议履行了义务,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汤水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海门市公安局提供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海门市公安局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海门市农业机械监理所证明、海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协助锁定机动车驾驶证函、山东省乐陵市农业机械管理局回复函、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收条、借条、谅解书等书证;海门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民事调解书;未到庭证人张某、赵某的证言笔录;海门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交通事故痕迹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车辆属性证明、理化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海门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海门市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相关照片;海门市公安局出具的本案发破案经过及被告人汤水田归案经过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水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海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汤水田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被告人汤水田肇事后主动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汤水田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衡情对被告人汤水田予以从轻处罚。为惩治犯罪,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汤水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单菊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管叶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