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4执645号之十六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任四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四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4执645号之十六被执行人任四毛,男,1966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潜山县人民法院(2017)皖0824执645号之十六裁定书,于2017年06月27日向被执行人任四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即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任四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任四毛在中国农业银行62×××1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2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政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赵 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