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3执恢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肖仕荣与十堰异标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仕荣,十堰异标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3执恢2号申请执行人:肖仕荣,男,汉族,1970年10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被执行人:十堰异标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红卫消防处对面原装备部分公司4号楼1楼。法定代表人:李安林,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肖仕荣与被执行人十堰异标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事项为:一、支付肖仕荣赔偿款93446.73元。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三、负担案件受理费5元、申请执行费1302元。2017年7月3日,申请执行人肖仕荣向本院申请撤销案件的执行,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303执恢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石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唐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