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民初5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世岩、罗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岩,罗方,马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5874号申请人:王世岩,男,197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申请人:罗方,男,197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申请人:马丽,女,197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原告王世岩与被告罗方、马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世岩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罗方名下位于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房屋,保全金额为184800元。申请人以其向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财产保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罗方名下位于天津市津南区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自2017年7月3日至2020年7月2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韩学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程亚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