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民初2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张翠玲与崔勇、崔海林、吉林冠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松原市立而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翠玲,崔海林,崔勇,吉林冠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松原市立而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2068号原告:张翠玲,女,住湖北省孝昌县。被告:崔海林,男,住农安县。被告:崔勇,男,住辽宁省大洼县。被告:吉林冠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701683358713D住所地:松原市青年大街法定代表人:李柏生被告:松原市立而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702661636305K。住所地不详法定代表人:刘炜。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翠玲诉被告崔海林、崔勇、吉林冠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松原市立而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原告提供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找到被告,原告不能补充提供被告的其他地址及联系方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翠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方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