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6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绛县金恒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海燕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绛县金恒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张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 # x B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6执141号申请人绛县金恒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宏群。被执行人张海燕,女,汉族,1980年1月2日出生,山西省绛县。本院在执行绛县金恒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海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4)绛证经字第119号公证书、(2015)绛证执字第054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张海燕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绛县金恒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我院对(2014)绛证经字第119号公证书、(2015)绛证执字第054号执行证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绛证经字第119号公证书、(2015)绛证执字第054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执行员 李晓旭执行员 郝强强执行员 杨 凯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照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