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81民初25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油市支行诉被告郭大陈、尹平、田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油市支行,郭大陈,尹平,田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81民初2504号之一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油市支行,住所地江油市城区涪江南路南段海天雅苑。负责人梁红,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任勇,男,汉族,生于1975年8月16日,住四川省江油市中坝镇。委托代理人严敏,女,汉族,生于1975年11月28日,住四川省江油市中坝镇。被告郭大陈,男,汉族,生于1982年8月10日,住四川省江油市马角镇。被告尹平,男,汉族,生于1980年8月19日,住四川省江油市雁门镇。被告田云,男,汉族,生于1969年1月6日,住四川省江油市马角镇。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油市支行诉被告郭大陈、尹平、田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油市支行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郭大陈、尹平、田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油市支行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油市支行撤回对被告郭大陈、尹平、田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11元,减半收取255.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油市支行承担。审判员 邓益益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丁士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