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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81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洪江市卫计局与杨远海、舒松琴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杨远海,舒松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81执136号申请执行人:洪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1281006646267A,地址洪江市。法定代表人易尧,局长。被执行人:杨远海,男,198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洪江市人,户籍地湖南省洪江市。被执行人:舒松琴,女,1987年9月2日生,汉族,农民,湖南省洪江市人,户籍地湖南省洪江市。申请执行人洪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杨远海、舒松琴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申请执行人洪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据已经生效的洪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281行审81号行政裁定书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执行,并于2017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杨远海、舒松琴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且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标的27880元尚未执行到位。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经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易江山审判员  黄国庆审判员  程林桂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易精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