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6民初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秦成胜与李安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成胜,李安锁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6民初574号原告:秦成胜,男,汉族。被告:李安锁,男,汉族。原告秦成胜与被告李安锁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秦成胜与被告李安锁达成庭外和解,原告秦成胜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成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成胜撤诉。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秦成胜减半负担。审判员 郗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常志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