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5民初2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淄博安博经贸有限公司与淄博优购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安博经贸有限公司,淄博优购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2204号原告:淄博安博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牛山路333号。法定代表人:赵波,经理。被告:淄博优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天齐路6号。法定代表人:吴绪岗,经理。原告淄博安博经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优购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淄博安博经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淄博安博经贸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安博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淄博安博经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海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雪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