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127执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广西南宁市横县安吉运输有限公司、黄伟明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南宁市横县安吉运输有限公司,黄伟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7执333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南宁市横县安吉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横县横州镇。法定代表人黄武标,经理。被执行人黄伟明,女,198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浦北县。申请执行人广西南宁市横县安吉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伟明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广西南宁市横县安吉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2017)桂0127执333号案件撤销强制执行申请,并取消对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0127执3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胜好审判员  唐红莲审判员  李智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小霞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