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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3民初3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陈春哲、潘开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春哲,潘开刚,郑葵花,朱世伟,付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3民初3042号申请人:陈春哲,男,汉族,1964年12月1日出生,住枣阳市,被申请人:潘开刚,男,汉族,1983年7月8日出生,住枣阳市,被申请人:郑葵花,女,汉族,1984年9月2日出生,住枣阳市,系潘开刚之妻。被申请人:朱世伟,男,汉族,1981年10月14日出生,住枣阳市,被申请人:付帅,男,汉族,1993年12月13日出生,住枣阳市,申请人陈春哲与被申请人潘开刚、郑葵花、朱世伟、付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春哲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潘开刚、郑葵花、朱世伟、付帅所有的银行存款800000元予以冻结;或将潘开刚的鄂F×××××号程力威牌中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鄂F×××××号别克小型轿车的处分权予以冻结;或将朱世伟的鄂F×××××号白色日产越野轿车及付帅的鄂F×××××号雷克萨斯ES300轿车的处分权予以冻结。陈春哲自愿用其位于枣阳市前进路(西城派出所)1幢4楼401房权证号为枣房字第××号的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春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潘开刚、郑葵花、朱世伟、付帅所有的银行存款800000元予以冻结。二、将潘开刚的鄂F×××××号程力威牌中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鄂F×××××号别克小型轿车的处分权予以冻结;或将朱世伟的鄂F×××××号白色日产越野轿车及付帅的鄂F×××××号雷克萨斯ES300轿车的处分权予以冻结;三、将陈春哲提供担保的其位于枣阳市前进路(西城派出所)1幢4楼401房权证号为枣房字第××号的房屋的处分权予以冻结。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车辆、房屋处分权的冻结期限为二年,自冻结之日起计算。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艾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黄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