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2民初1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谢锁洪与臧华、常州易好电子电器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锁洪,臧华,常州易好电子电器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2民初1099号原告:谢锁洪,男,1955年7月20日生,住常州市金坛区。被告臧华,男,1981年2月5日生,住常州市金坛区。被告常州易好电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丹荆路3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和平北路11号。原告谢锁洪与被告臧华、常州易好电子电器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谢锁洪于2017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谢锁洪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锁洪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锁洪负担。审判员 王囡囡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陆尽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