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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3执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春岩、河北银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岩,河北银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3执734号申请执行人张春岩,男,汉族,住所地邢台。被执行人河北银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机构代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0503民初335号于2017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河北银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张春岩149409元本金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河北银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河北银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银行的存款18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剑骊代理审判员  李天恩代理审判员  张金湘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王小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