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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3民初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兵与河南省豫西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兵,河南省豫西冶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3民初760号原告:王兵,男,汉族,生于1974年4月24日,地址:西峡县。被告:河南省豫西冶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立志,系公司经理。原告王兵与被告河南省豫西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省豫西冶金材料有限公司经过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河南省豫西冶金材料有限公司清偿原告欠款3835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26日,被告河南省豫西冶金材料有限公司欠到原告货款38350元,被告河南省豫西冶金材料有限公司出具欠条。此后被告河南省豫西冶金材料有限公司没有偿还欠款。被告河南省豫西冶金材料有限公司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答辩状及相关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双方因为买卖合同关系,原告给被告提供碳化硅货物,被告支付货款。2015年11月26日经过结算,被告河南省豫西冶金材料有限公司欠到原告货款38350元,因为未及时偿付,被告河南省豫西冶金材料有限公司给原告王兵出具欠条:“欠条截止2015年11月26日起,河南省豫西冶金材料公司尚欠王兵碳化硅货款叁万捌仟叁佰伍拾元整。(38350元)。河南省豫西冶金有限公司。2015年11月26日”,欠条上加盖河南省豫西冶金材料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此后被告河南省豫西冶金材料有限公司没有支付。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王兵与被告河南省豫西冶金材料有限公司协商一致的买卖行为,经过结算后,被告河南省豫西冶金材料有限公司给原告出具欠款条据,未及时支付,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原告王兵依据欠条主张被告河南省豫西冶金材料有限公司清偿货款38350元的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河南省豫西冶金材料有限公司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河南省豫西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兵货款383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4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246元,由被告河南省豫西冶金材料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相军审判员  赛 赛审判员  薛 莹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梦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