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执255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郑某某与被执行人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某,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255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郑某某,女,汉族,某年某月某日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程某某,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生,身份证住址:重庆市巫溪县,身份证号码:。关于申请执行人郑某某与被执行人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1506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程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郑某某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程某某偿还借款人民币(下同)70000元及利息(以年利率6%为标准,自2016年9月29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利息待计)、承担受理费775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程某某已离开深圳原住所,目前暂无法查找到其下落。本院经向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公安部车辆等财产管理部门查询,并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查询,除已冻结被执行人程某某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账号:)、查封被执行人程某某名下某汽车一辆(因目前无法实际控制,故无法处置)【详见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通知书】外,未发现被执行人程某某在深圳市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郑某某告知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郑某某亦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程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程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有借款70000元及利息(待计)、受理费775元未执行到位。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程某某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郑某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程某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郑某某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郑作华执行员 罗海雁执行员 刘翠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科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