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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3民初4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福建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进安、郑一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进安,郑一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3民初4056号原告:福建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城东海峡体育中心北区商业街商务中心C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49051256N。法定代表人:XX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小瑜,女,199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德化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陈进安,男,198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告:郑一宏,女,198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进、郑一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于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小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银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