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7执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孙天忠、李小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天忠,李小凯,张玉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7执321号申请执行人:孙天忠,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悦,安徽和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小凯,男,199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被执行人:张玉容,女,198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天忠与被执行人李小凯、被执行人张玉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8000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对余款给付已自行达成协议。本院经查,被执行人李小凯虽有车辆,但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采取强制措施的司法成本过大,且可能不能实际控制;此外,未调查到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因此未完全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柏东审判员 梅根生审判员 杨慧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何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