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5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杨双华与张建立、谢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双华,张建立,谢磊,孙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5243号原告:杨双华,男,汉族,1977年8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新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亮、刘傲,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建立,男,汉族,1968年5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遂平县。被告:谢磊,男,汉族,1976年4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孙江,男,汉族,1977年1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双华与被告张建立、谢磊、孙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双华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双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双华负担。审判员 刘 灵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XX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