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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民终1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叶方成与十堰市双环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方成,十堰市双环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民终13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方成,男,1969年3月4日生,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十堰市双环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北京北路**号*幢9-11、10-11。法定代表人:李荣宝,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叶方成与十堰市双环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16)鄂0302民初4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鉴定机构申请终止该项目鉴定工作,同时退还法院转交的资料”,从而认为“受托人湖北嘉信达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具有相应鉴定资质,在鉴定过程中亦依法进行,鉴定程序并无错误,原告请求另行选定鉴定机构重新进行鉴定的请求不符合相关规定,予以驳回”不当。一审法院已准许叶方成鉴定申请,在鉴定过程中鉴定机构申请终止该项目鉴定工作,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应另行按照法定程序委托鉴定机构,而不应驳回鉴定申请。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16)鄂0302民初416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叶方成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933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宇鹏审判员  王广泉审判员  袁 昆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大旭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