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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02民初1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吴元屏与邓魏娜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元屏,邓魏娜,李川苏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02民初1251号原告:吴元屏,男,196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琳,四川思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魏娜,女,198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第三人:李川苏,男,198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原告吴元屏与被告邓魏娜、第三人李川苏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吴元屏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元屏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元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计1179元,免收。审判员  周亚欧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程 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