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02民初1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吴元屏与邓魏娜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元屏,邓魏娜,李川苏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02民初1251号原告:吴元屏,男,196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琳,四川思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魏娜,女,198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第三人:李川苏,男,198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原告吴元屏与被告邓魏娜、第三人李川苏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吴元屏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元屏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元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计1179元,免收。审判员 周亚欧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程 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