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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4民初1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昕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昕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X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4民初1341号原告:马鞍山市昕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法定代表人:陆启珍,该公司经理。被告:XX,男,汉族,1978年4月27日出生,住马鞍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昕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马鞍山市昕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马鞍山市昕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马鞍山市昕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马鞍山市昕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蔚群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邢晓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