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21民初1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李岗与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新集一矿、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岗,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新集一矿,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1民初1843号原告:李岗,男,1975年9月3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涛,安徽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新集一矿,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新集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6642386289。法定代表人:胡焕良,该矿矿长。被告: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民惠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109235209。法定代表人:陈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龙,该公司职员。原告李岗与被告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新集一矿、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李岗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岗负担。审判员 许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辉 更多数据: